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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反垄断法》 丰田被罚8700万

发布时间:2019-12-30 00:51:10 所属栏目:政策 来源:站长网
导读:近日,有消息称,丰田被罚8700万,因为其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价格垄断违法行为。 公告显示,当事人丰田汽车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

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是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与当事人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后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动整改,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通过所在地任意一家农业银行网点解缴入库。在办理解缴款时,转帐支票(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开户行:**,转帐支票(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6日

(编辑:新余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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