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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数据中心预计今年启动筹建

发布时间:2020-01-08 06:44:20 所属栏目:产品 来源:四川日报
导读:为提高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水平、保障科学数据安全,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科学数据,即来源于、也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相关原始数据及其衍伸数据。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

为提高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水平、保障科学数据安全,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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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即来源于、也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相关原始数据及其衍伸数据。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大数据相关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挖掘科学数据更多元价值提供了可能,也是《细则》出台的重要背景。

围绕科学数据的采集、汇集交换与保存,《细则》明确,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集交换制度。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科技发展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集交换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科学数据中心,可理解为科学数据的数据库,由各级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设。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预计今年将启动筹建四川省科学数据中心,以此为载体推进我省科学数据聚集和融通、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围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利用,《细则》提出,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外,应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

法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法人单位在汇集交换科学数据时需说明共享范围、权限以及收费标准。

围绕科学数据的保密与安全,《细则》要求,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细则》还提出,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集交换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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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新余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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